联系人:诸经理
电 话:17395755397
手机:17395755397
邮箱:397075909@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经济开发区金澜路
网址:www.dingyanhb.com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AQ/T 4274 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物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HJ/T 38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固化 curing
由于热作用、化学作用或光作用产生从涂料形成所要求性能的连续涂层的缩合、聚合或自氧化过程。
3.5干燥 drying
涂层从液态向固态变化的过程。
3.6自干 air drying
湿涂层暴露于常温空气中,自然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或因冬季低温自干过程较慢,通过简单加温方式以加快干燥固化的过程。
3.7晾干 flash off
使湿涂层大部分易挥发溶剂挥发,以便再涂或进行烘烤的过程。
3.8烘干/烘烤 stoving
按规定施加最低温度和最短时间的热量于特定材料而使湿涂层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
3.9刷涂 brushing
利用漆刷蘸涂料进行涂覆的方法。
3.10喷涂 spraying
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方法。
3.11浸涂 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过量涂料的涂装方法。
3.12淋涂 flow painting
将涂料喷淋或流淌过工件表面的涂装方法。
3.13辊涂 roller painting
利用蘸涂料的辊子在工件表面上辊动的涂装方法。
3.14电泳涂装 electro-coating
利用外加电场使悬浮于电泳液中颜料和树脂等微粒定向迁移并沉积于电极之一的基底表面的涂装方法。
3.15搓涂 tompoming
利用蘸涂料的纱团反复划圈进行擦涂的方法,又叫揩涂法或擦涂法。
3.16幕帘涂装 curtain painting
使工件连续通过不断下流的涂料液幕的涂装方法。
3.17滚筒涂装 barrel enameling
将工件装于盛有烘漆的锥形滚筒中,使滚筒转动到所有涂件都涂上后,让滚筒在受热中继续转动到涂膜干燥的涂装方法。
3.18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3.19无溶剂涂料 solvent-free coating
不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3.20水性涂料 water-bone coating
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涂料。
3.21粉末涂料 powder coating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3.22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工业炉窑、电镀、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3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4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直接测量,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计;或对废气中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25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26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等浓度的算术之和。
3.27乙酸酯类 acetates
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28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
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g/m2。
3.29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 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0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31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32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33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将污染源与周围空间隔离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34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5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6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37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排放而设立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催化燃烧装置等)、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紫外光催化氧化、等离子体反应器或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4 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污染源2019年9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应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1.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附录F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物质。
4.1.5 当企业溶剂型涂料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NMHC)的去除率需执行表3 规定的最低要求,并同时执行表1 或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1.6。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1.7 汽车整车制造业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遵守表4规定的限值。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附录C。
4.1.8 采用热氧化处理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应监测并记录装置出口烟气和(或)进口废气的氧含量,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燃料助燃需要补充空气的情况除外)的,按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20%。非热氧化处理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按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4.1.9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不得稀释排放。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限值要求;并应通过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清洁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产生。
4.2.2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须排至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处理系统,达标排放。如无法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2.3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厂区内及厂界污染监控要求。
4.2.4 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规定。
4.2.6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4.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应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类分质处理。
4.3.2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控制和排放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3.3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T 386、HJ/T 387、HJ/T 388、HJ/T 389、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3.4 工业涂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5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测,以便用于核算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和HJ/T 732的规定执行。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HJ 905的相关规定。
5.2.2 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
5.2.3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计平均值。
5.2.4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暂时按附录A中相关规定执行(以碳质量浓度表示),待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标准后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
5.2.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
5.2.6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具体组成与原辅材料的组成成分密切相关。监测时可根据企业使用原辅材料量及相应的组成成分或根据4.1.4确定主要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常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参加附录F。
5.2.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监测方法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5.2.8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达标判定
6.1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2 对于无组织排放,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进行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NMHC)进行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3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除外),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个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除外),判定为不达标。
6.4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控制措施、排放限值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